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2382号
原告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6日,高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704元,减半收取为6,852元,由高华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战鹏
见习书记员  朱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