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晟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18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西安西交一八九六孵化器109-79号。
法定代表人:谢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X园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
上诉人***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圣公司)房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5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彩玲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公司上诉称:雁塔法院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江宁区法院处理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违约《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将本案移送管辖违约了《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两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矛盾的,若将两案合并审理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给案件的处理增加困难,且损害***道公司的合法权益。两起案件均因《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但两案诉讼请求不同,当事人也可选择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即当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因该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依据管辖约定分别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仅对其受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江苏中圣公司先行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道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虽两案当事人相同,并基于共同事实某某,但诉讼请求相互排斥,亦不存在两案由同一法院审理的情形,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其受理的本案作为后立案的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54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彩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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