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2658号
原告:合肥实华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8902W),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玉屏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贾浩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亘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9489104R),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诚信大道21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实华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合肥实华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实华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实华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合肥实华管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