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苏州瑞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等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破申9号
申请人:苏州瑞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东门町商业广场1幢237-255室。
法定代表人:褚兰钟,副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宁科学园诚信大道21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秦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9号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9年9月29日,申请人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秦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新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0月22日,申请人苏州瑞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秦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新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秦都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批发;天然气项目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天然气工程项目和环保项目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燃气设备及机械设备销售、安装、维修;机械零部件、金属结构件、金属材料、五金件、化工原料销售。目前,被申请人已经停止经营,且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未执行到的标的共计554842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瑞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秦都天然气有限公司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清偿。且被申请人江苏秦都天然气有限公司尚欠其他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其破产清算也无异议,本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瑞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对江苏秦都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余 雷
审判员 王庆斌
审判员 吴正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