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410号
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山东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刚,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科学园诚信大道21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董事长。
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