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春福、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85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春福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春福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尧宇
书记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