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545号之三
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5566594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工业园区(锡澄路13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947579XW,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万航亮。
被告:***,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875元(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相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顾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