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167号之一
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5566594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工业园区(锡澄路13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947579XW,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万航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1年12月23日,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18元(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