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寅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