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正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1241号
申请人:***,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寅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正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98号星光名座4幢413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南京正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合纵公司、正扬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正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叁佰玖拾壹元(12539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丹
人民陪审员  李世美
人民陪审员  潘天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