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1216号
原告: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QFWN3K。
法定代表人:洪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10号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59497999L。
法定代表人:王艮楼。
原告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雅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以被告已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5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15元,由原告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洪康
书 记 员 奚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