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39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中国有色大厦13层1302号、13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高广场科技发展大厦D座10楼,
法定代表人王一平,企业法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0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明升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