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3320号
原告谭世科,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女,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厚富社区杨柳路东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3070302H。
法定代表人田际华。
被告马洪国,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龙兴杰,女,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桔乡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4829。法定代表人李小刚。
原告***、谭世科与被告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洪国、龙兴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谭世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谭世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勇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熙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