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671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杨柳路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3070302H。
法定代表人:田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东,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4192.6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万园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余文沁
书 记 员 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