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4民初336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龙翔社区2组,组织机构代码1150023400864773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杨柳路东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307030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37年10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人民政府、被告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