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970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0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望**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783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07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