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保全人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的房屋。2023年6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前述部分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