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3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的房屋。2023年5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前述部分房屋的查封。本院作出(2023)渝0117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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