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787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 务所。 被告(案外人):赵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巴中市某某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巴中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伍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巴中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