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恒安建设起重机械拆装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号68164798-4,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8994512U,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伏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恒安建设起重机械拆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3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恒安建设起重机械拆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1800元、拆装费24000元、基础费17000元,合计13280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上述各类费用计8万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2018年2月14日前各支付1万元、7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2956元,减半收取计147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3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和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3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