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44某某与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1民初504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三围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小区4-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伏军,总经理。

被告: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青秀路140号。

负责人:刘伏军,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沈伦镇沈伦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殷高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年,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南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丁桂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15元,减半收取为20107.5元,由原告倪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