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1民初504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三围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小区4-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伏军,总经理。
被告: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青秀路140号。
负责人:刘伏军,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沈伦镇沈伦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殷高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年,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南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丁桂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15元,减半收取为20107.5元,由原告倪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