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6民初3992号

原告: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江苏南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沈伦镇沈伦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高方,总经理。
原告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陈欣宜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