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江苏南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沈伦镇沈伦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高方,总经理。 原告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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