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方学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苏05民终4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定作款21923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10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38元,均由江苏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2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2018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8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2018年3月12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昆山无不动产登记。
5、2018年5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
6、2018年5月31日本院委托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注册地的不动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7、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
8、2018年8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自然资源部有无登记不动产,经反馈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
9、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1708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到位0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电话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