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6798号
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莲路**号,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周土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菁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