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财保180号

申请人: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上岙路**。

法定代表人:林泽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辉,系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钊国,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宁县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200××××0498),金额以167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并于2020年11月20日预交保全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宁县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200××××0498),金额以167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定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建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秀敏

书 记 员 孔令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