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田家庵区九龙钢模租赁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1234号
原告(案外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钊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跃,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安成镇安成村。
经营者:孙林海,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
诉讼代表人:陈新,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经纬,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市政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田家某***钢模租赁站(以下简称九龙钢模租赁站)、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第三人盐城二建公司管理人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潘集区人民法院认为盐城二建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九龙钢模租赁站不服上述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九龙钢模租赁站的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钊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跃、被告九龙钢模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磊、第三人盐城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朱经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在建设银行阜宁支行的银行账户及户内资金,对已扣划的资金1344900元予以执行回转;2.确认1344900元为接道贵、邱雷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盐城二建市政公司为盐城二建公司的子公司,与盐城二建公司是两个独立法律主体。九龙钢模租赁站因与盐城二建公司债务纠纷向潘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向盐城二建公司下达(2018)皖0406执45号执行裁定书对盐城二建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因盐城二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5月21日,经九龙钢模租赁站同意,潘集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0406执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盐城二建市政公司拥有建设工程二级资质,时常与他人合作从事工程建设。2018年6月开始,邱雷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名义承建了“兴桥镇安南村2018年一事一议水泥路工程”。2018年12月24日,邱雷仅材料费一项就支出180000元。2019年1月9日,该工程款共236250元转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账户。2018年12月28日,邱雷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名义竞标“盐城三期快速网II标项目”工程,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19年1月22日,因投标无果,返还保证金100000元进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账户。2012年接道贵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名义承建了“建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标段工程”,垫资进行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通过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账户分期领取工程款。2019年2月又有工程款982382元进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账户。上述三笔款项共计1344882元均转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阜宁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当两人向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索要该款时发现该账户己被潘集区人民法院冻结并划扣1344900元。盐城二建市政公司通过查询得知: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皖0406执4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扣划江苏盐城二建集团以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的存款2000000元,并于2019年2月18日划扣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账户内存款1344900元。另外,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盐城二建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由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月9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得知潘集区人民法院前往盐城二建公司办案时,又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送达了(2018)苏0923破3号破产通知书、相关破产材料及联系方式,要求九龙钢模租赁站正常申报债权,但九龙钢模租赁站仍申请对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名下的他人财产进行执行,故意违法办案,侵犯了他人的实体权利。综上,在未将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九龙钢模租赁站无事实、法律依据申请法院对盐城二建市政公司执行,不仅执行行为违法程序不当,又侵犯了实体权利,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特提出异议之诉请求执行回转,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被告九龙钢模租赁站辩称,首先,潘集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皖0406执45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盐城二建市政公司不具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其次,(2017)皖0406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仍合法有效,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要求执行回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无权要求将涉案资金确认为他人所有;再次,九龙钢模租赁站仅收到700000元执行款,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要求九龙钢模租赁站退还全部执行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起诉。
第三人盐城二建公司述称,首先,盐城二建公司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但作为被执行人的盐城二建公司已经被裁定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对盐城二建公司中止执行,盐城二建市政公司支持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其次,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系盐城二建公司下属子公司,盐城二建公司对其享有92.5%的股权,盐城二建公司作为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股东,股金是从盐城二建公司账户划走,不是从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账户划走,股东出资、股权等应该另案处理;再次,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划走的款项属于接道贵、邱雷所有,该请求不应该在本案中予以确认,应当另案提起诉讼,因为本案审理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是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是说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阻却本案的执行,而不是确认之诉,潘集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明知盐城二建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执行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9日,潘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九龙钢模租赁站与盐城二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7日,该院依法作出(2017)皖0406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一、盐城二建公司欠九龙钢模租赁站租金及利息1078468.08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850000元,余款九龙钢模租赁站自愿放弃;二、如盐城二建公司不按期履行,九龙钢模租赁站可以就全部1078486.08元申请执行。
根据九龙钢模租赁站的申请,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皖0406执45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皖0406执4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盐城二建公司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名义享有的200万元收入。同日,潘集区人民法院冻结了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在建设银行阜宁支行32001737336052510977号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同日,本院向潘集区人民法院送达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盐城二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裁定书和本院要求潘集区人民法院中止对盐城二建公司执行的通知书。2019年2月18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406执4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扣划盐城二建公司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名义享有的存款收入。同日,潘集区人民法院扣划了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在建设银行阜宁支行32001737336052510977号账户内存款1344900元。
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对潘集区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其公司账户的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均提出了书面异议,2019年4月24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406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异议申请。盐城二建市政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6月20日,该院作出(2019)皖04执复30号裁定书,认为,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驳回了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复议申请。2019年5月6日,潘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盐城二建市政公司与九龙钢模租赁站、第三人盐城二建公司管理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盐城二建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406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盐城二建公司管理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九龙钢模租赁站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9)皖04民辖终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另查明,2019年3月1日,九龙钢模租赁站向潘集区人民法院出具700000元收条1份。2019年3月5日,潘集区人民法院向某钢模租赁站指定账户支付了700000元。2019年3月12日,九龙钢模租赁站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出结案申请,载明:我单位与盐城二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已经取执行款700000元正,剩余欠款,我单位自愿放弃追偿,故申请(2018)皖0406执45号案件执行结案。九龙钢模租赁站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1份,载明:“本院在执行(2018)皖0406执45号申请人九龙钢模租赁站与盐城二建公司合同租赁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8日通过司法扣划盐城二建市政公司1344900元至我院(2018)皖0406执45号案件中,于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7日将该笔执行款分配至盐城二建公司在我院的其他案件中,其中于2019年3月4日将70万元分配至(2018)皖0406执45号一案中,潘集法院执行庭(加盖潘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印章)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2019年3月初,刘亚鹏、刘晓军从潘集区人民法院执行(2018)皖0406执45号案件中各自领取了400000元、180000元,合计580000元。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19年1月9日,本院向潘集区人民法院送达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盐城二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裁定书和本院要求潘集区人民法院中止对盐城二建公司执行的通知书,潘集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对破产企业的执行;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诉讼请求为“不得执行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在建设银行阜宁支行的银行账户及户内资金”。而潘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时间为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扣划账户资金的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盐城二建市政公司与九龙钢模租赁站、第三人盐城二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此时潘集区人民法院扣划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账户资金已经完成,被查封账户已自行解封,故不存在盐城二建市政公司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要求潘集区人民法院中止上述对账户的执行行为;再次,盐城二建市政公司又提出诉讼请求为“已扣划的资金134.49万元予以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要求执行回转134.49万元,其自认执行行为已经执行完毕,如其要求执行回转,需据此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而本案据此执行的裁判文书为潘集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18日作出的(2018)皖0406执45号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书均属于生效文书,尚未被撤销,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如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错误,应通过监督程序,撤销相关法律文书,再进行执行回转已被执行的财产。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无法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来进行执行回转,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诉请执行回转,其应按照执行回转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非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程序,解决执行回转的问题。综上,盐城二建市政公司的账户已经自行解封、其要求执行回转的诉讼请求,不是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对于盐城二建市政公司要求确认1344900元为接道贵、邱雷所有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来审查有关诉讼要件是否齐备。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人民法院不得以实体审理范畴代替案件受理阶段的审查。本案中,对要求确认1344900元为接道贵、邱雷所有的诉讼请求的原告应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接道贵、邱雷自行进行起诉,而非由盐城二建市政公司提起诉讼,盐城二建市政公司作为原告,要求确认1344900元为接道贵、邱雷所有,其主体不适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盐城二建市政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菊兰
审 判 员  梁晓婷
人民陪审员  尹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