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5839号之一
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上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90578506T。
法定代表人:林泽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小辉,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579767856。
法定代表人:徐钊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兴林,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飞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