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5517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接道贵,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胜利北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伯顺诉被告接道贵、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