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云0723民初595号
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都城公司)与被告华坪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坪城建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都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行建及被告华坪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锋、杨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负责人经过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文件且经过公司确认,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根据双方达成的解除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分期付款时间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为年利率7.8%,原告要求被告按分期付款时间支付资金利息8802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合法渠道按时足额融资到位资金7000万元,导致被告项目停工,原告违约在先,且被告已经将原告融资款足额返还,原、被告会议商谈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没有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占用费5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华坪城建公司与江苏都城公司签订丽江市华坪县公共实训基地(丽江市职教园区华坪分校)建设项目投融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江苏都城公司以合法渠道按时足额融资到位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项目估算投资7000万元。2018年2月1日,江苏都城公司向华坪城建公司复函提出申请撤销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华坪城建公司鉴于江苏都城公司履约情况不能满足项目建设,同意协商解除协议,江苏都城公司建议就合约解除善后事宜洽谈时间确定在2018年3月15日前为宜。2018年3月6日,华坪城建公司董事长颜进贵在办公室组织召开关于合作协议终止工作商谈会,华坪城建公司总经理陈德贵、江苏都城公司副总经理徐干年及项目负责人邢荷龙参加会议,经过双方多次洽谈形成纪要如下:双方同意终止已签订的投融资协议及三方协议,认可江苏都城公司已支付1000万元的融资额度(2017年8月10日融资500万元,9月29日融资150万元,10月16日融资150万元,10月30日融资200万元),同意按分期付款时间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为年利率7.8%,同意在2018年4月30日、5月30日前华坪城建公司各归还江苏都城公司500万元融资款,还款同时结清资金利息,若逾期按月息1%另计未支付部分资金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4月2日江苏都城公司向华坪城建公司致函称2018年3月27日关于合作协议终止商谈会议纪要已收悉,同意会议纪要中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9月6日向原告还款200万元,2018年11月5日向原告还款800万元。原告提交的2组证据(详见证据清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3组证据(详见证据清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一、由被告华坪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利息880208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2元,由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85元,由被告华坪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洪甫
书记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