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116号
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204国道东、盐渎路北物联大厦1601-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58967143G。
法定代表人:邢利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武,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区路7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741143121J。
法定代表人:周其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坤宇,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明,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晴隆县德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晴隆县莲城镇东北社区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347075386A。
法定代表人:罗高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程,系该公司董事,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贵州炬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瑞金路新世纪花园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201308737527P。
法定代表人:李四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县德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炬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72元(原告已预交34086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红
人民陪审员 张启艳
人民陪审员 乔礼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田 倩
书 记 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