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91执205号
申请执行***,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苏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判决并已生效。该判决载明:被告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玮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69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孔玮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7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执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强制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714元(含执行费75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胥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