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1民初1629号
原告: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9681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新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马陵山西路168号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13711591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新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该案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