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54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林烁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