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54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林烁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