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金德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3财保83号
申请人: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9681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金德友,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河南省范县人。
申请人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德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提交现金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豫J×××××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为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1日。
案件申请费130元,由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