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3财保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河南省范县人。
被申请人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9681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扬州灯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冀0183财保8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金德友驾驶的号牌为豫J×××××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1000元进行反担保,现可以解除该查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牌为豫J×××××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