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民初1285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844702985E
负责人:张一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云、王来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群安古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综合1号楼17-20#三层。
法定代表人:钱舟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XX,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钱叶都,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钱舟安,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赵宁,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00754360
法定代表人:余炬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新豪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嘉利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254342211M
法定代表人:赵晓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被告慈溪市群安古典装饰有限公司、***、XX、钱叶都、钱舟安、赵宁、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豪城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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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夏文俊
审 判 员 徐文源
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