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豪城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8739号之一
原告:随州市神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吴山镇***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682692779F
法定代表人:游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豪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嘉利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25434221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随州市神龙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豪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随州市神龙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神龙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2元,减半收取计78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896元,由原告随州市神龙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