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196-5-1号。
法定代表人苏证骅,经理
被告:***,男,33岁,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