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源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196-5-1号。 法定代表人苏证骅,经理 被告:***,男,33岁,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