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久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4787号
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淮海路227-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漪,上海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久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