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与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323民初4352号
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淮海路227-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标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晖、被告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9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告中标被告招标的工程项目,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编号为RTCG1501140301,合同价款为135934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年10月,原告按约完工并交付被告,经第三方审计,工程款总价为135934元,至今,被告仅支付50000元,尚余85934元没有支付。
被告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安全施工协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工程结算审定单原件等。依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江苏中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承包人指定厂区内车间路面加宽、一期配电间门口路面加宽等零星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日期为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2015年2月,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工程总价为135934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余85934元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59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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