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终1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淮海路227-2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