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半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半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309号之二十二
申请人:江苏半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1287号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176106105250121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19.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