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465号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华清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96817888。
法定代表人:毛红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锐,江苏冠文(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雅怡花园A座88号820、8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11419317。
法定代表人:关卓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业(公司员工),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良(公司员工),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