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487号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工业园华清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毛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孙添翼,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2元,减半收取4521元,由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