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欧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4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工业园华清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毛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成,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欧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瑞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丁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江苏天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涵,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吕铭东,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上诉人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欧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原审第三人吕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1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12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兵
审判员 仲召虎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