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民初8544号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华清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96817888。
法定代表人:毛红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君,男,汉族,1979年8月3日生,住淮安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586775321。
法定代表人:卢翔,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勤,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玮电气”)与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岸风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玮电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君,被告水岸风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玮电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水岸风情支付工程款17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支付利息30万元;自2021年9月10日以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我司与水岸风情签订了《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我司承建水岸风情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侧项目的配电工程,2015年1月16日工程经淮安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水岸风情审计工程总价款为413万元,水岸风情已付款243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水岸风情辩称,涉案工程工程量共计413万元,我方已支付243万元;对于逾期利息,我司认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0日,水岸风情(甲方)与中玮电气(乙方)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载明:项目名称:水岸风情配电工程;本期配电工程合同包干总价5660000元,包括:施工安装、设备、电线、电缆、管道、顶管、检测费、验收,送电调试等所有的费用全部在内(不含供电公司规费)。付款方式:经双方合同签订起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通过淮安供电公司验收合格付款时提供正规全额税务发票。付款为合同总价的75%,扣除5%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通电后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每天按该支付的工程款的千分之五计息。
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量为413万元,水岸风情分别于2014年4月8日向中玮电气支付工程款113万元;2015年2月15日合计支付110万元;2018年2月12日支付20万元,上述合计支付243万元。
中玮电气于2015年2月9日将涉案工程交付水岸风情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发票、内部工作联系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玮电气主张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迟延履行金,水岸风情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水岸风情将涉案配电工程发包给中玮电气,中玮电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并已交付使用,中玮电气要求水岸风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经中玮电气、水岸风情确认,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量共计413万元,水岸风情已支付243万元,故中玮电气要求水岸风情支付17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玮电气与水岸风情约定通电后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每天按该支付的工程款的千分之五计息,水岸风情对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不表异议,中玮电气要求水岸风情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至2021年9月10日止支付30万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即水岸风情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支付中玮电气逾期利息30万元,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万元、利息30万元,并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两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0)。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闫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