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4127号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96817888,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华清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3元,减半收取9021.5元,由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