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11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巢凰村徐家庄。
法定代表人郭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田,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25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润南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宗洋
审判员 孙国根
审判员 金之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