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1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5月生。
被执行人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06406元,申请执行费4496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案件,总标的数额较大,包括欠付的工人工资均未能执行到位。该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认可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表示在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060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为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