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妙乐迪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8104号******
原告:苏州妙乐迪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876号名品商务广场2幢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R9KTC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舸权,重庆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大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9350273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妙乐迪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乐迪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妙乐迪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清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妙乐迪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9元,诉讼费100元,合计3279元,由原告苏州妙乐迪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9元,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海月******
书记员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