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妙乐迪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9元,诉讼费100元,合计3279元,由原告苏州妙乐迪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9元,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